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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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交簡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交簡字第1666號過失傷害案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簡易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書記官黃得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