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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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8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共積欠債務新台幣(下同)218萬7,58
1元,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雖於民國(下同)95年5月10日協商成立,嗣非志願性失業,於98年2月毀諾,應認其有非可歸責之原因,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所得及收入清單、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單、非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親屬系統表、財產增減變動表、更生償還計劃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94至97年度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戶籍謄本、一讚有限公司工作證明、中央健康保險局保險對象加保紀錄明細表、彰化銀行存摺影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薪資表及薪資袋、私人款借之借據、小規模營業聲請人之簡單損益表、人壽保單、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診斷書,有聲請人所提書面資料為證,且經本院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商業際銀行國泰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查詢請聲人債務狀況,透過稅務電子閘門查詢聲請人財產所得明細、透過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聲請人投保狀況、向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查詢聲請人保險資料、向銧鎂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及永立鴻興業有限公司查詢聲請人收入資料,訊問聲請人收入狀況及積欠債務之情形,有調閱及函查資料在卷可考,並製有訊問筆錄附卷,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言孫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8年10月5日下午5時公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書記官施惠卿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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