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9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959號聲請人 蔡碧玲 訴訟代理人 莊正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086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附表:100年度除字第95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80-ND-0000000-0│1│1000│└──┴────────────┴─────────┴───┴──┘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