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44號上訴人即原告 曾崑 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鍾欣伶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於上訴狀主張工作損失共為新臺幣(下同)879,000元,亦即對於原審駁回工作損失877,327元部分提起上訴,並追加請求1,673元,故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87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碩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