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破字第17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負債日積月累,且名下無不動產,且信用卡及現金卡因無力繳納而遭強制停卡,累積債務至今已高達2,598,855元,雖每月薪資收入5萬餘元,仍無力負擔眾多銀行相繼催收,爰依法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和解或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破產法第一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雖表明其無能力清償債權人清冊所示之各債權,惟按債務人之財產價值,是否足堪清償其債務,應以債權人聲請破產時,而非以債務發生時為準,且並非僅以不動產之有無,及不動產之價值為認定之依據,債務人是否尚有其他財產或信用能力,自應併予調查審認。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狀況說明及債權人清冊所示,聲請人自陳其目前所負債務餘額約2,598,855元,然依聲請人所述其資產僅有89年以580,000元購入之捷克 希朵夫 演奏型鋼琴一台,及每月在私立曉明女中、台南女子技術學院、南華大學、清水高中及台中二中兼課總計每月5萬元之薪資收入,惟聲請人年僅31歲,正值青年,且有教授鋼琴之專長,目前仍持續以一己之長賺取每月5萬餘元之報酬,審酌目前學校林立,且九年一貫教育實施後,修習各項才藝者,彼彼皆是,尤其是鋼琴科目更為各項才藝之首選,本件聲請人目前之債務約200餘萬元,且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亦提供各項債務協商機制,協助解決債務人個別與多家債權銀行協商,參照聲請人之年齡、社會經歷、專長,聲請人實無拒絕以其鋼琴專長就業賺取報酬用以清償債務之理,依聲請人目前之年齡及就業能力與積欠之債務,非無法分期攤還,聲請人主張不能清償債務,尚非可採,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自難遽認本件已符合宣告破產之要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45元。
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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