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重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司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公司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張宏節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