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6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6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60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三六三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十四時四十五分許,在臺中市○○路○○○號之亞太行動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中英才店,為辦理行動電話退租事,與服務人員乙○○起糾葛,甲○○竟跨過櫃檯,出手毆打乙○○,致乙○○受有右耳紅腫、口唇裂傷、右上肢紅斑、頭部外傷並腦震盪之傷害。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
三、查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江奇峰法官黃家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張美鶯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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