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易緝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緝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788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11月17日上午10時許行簡式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