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8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856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1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表:99年度除字第85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002│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00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00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005│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006│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007│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008│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009│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010│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011│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012│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01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01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15│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