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783號聲請人 江明彬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功達美術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6月10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12月9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功達美術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公司資產尚未處理完畢,致清算期間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無法於清算截止日前編妥,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719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