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4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4987號聲請人 林美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吳清林 即吳「啟」文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本票原本。㈡確認相對人吳「啓」文姓名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