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27號原告 劉治浩 訴訟代理人 陳保源 律師被告 劉栩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參照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免稅證明書所載系爭土地核定價額(原證一),原告請求移轉應有部分各2分之1,合計新臺幣(下同)6,542,1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845元,扣抵調解費用3,000元,應補繳62,8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