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70號原告 陳柏廷 訴訟代理人 林尚瑜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嘉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13,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汎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書記官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