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69號原告 邱淑沸 訴訟代理人 鄭元瑋 被告 湯秀惠 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61,400元(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金額),聲明第二項之金額為44,000元。二者合併計算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5,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