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30號原告永鑫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泳源 訴訟代理人 陳育瑄 律師被告 張佑晟
謝涵茹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3年6月27日星期四前(含當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書記官郭盈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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