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九一號
聲請人祥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一二四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本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一二四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郭慧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董明惠┌───────────────────────────────────────────────────────────────────────┐│附表: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九一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帳號│金額│發票日│到期日│本票號碼││號││││(新台幣)││││├─┼────────┼─────────┼─────────┼───────┼───────────┼───────────┼────────┤│1│曹 劉顏 │祥傑建設股份有限公││ 陸佰萬 元│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