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6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六四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故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0六八號裁定,准予對持有上開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並於九十三年七月十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目前七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0六八號裁定,准予對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九十三年七月十日刊登報紙在案乙節,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公示催告卷查明屬實,並有刊報證明一紙在卷可稽,堪可認定。又所定七個月申報權利期間業於九十四年二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乙節,亦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同堪認定。是聲請人如主文所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李昭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余幼芳附表:
┌──────────────────────────────────────────────────┐│附表: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六四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六三D二0六三四二─二0六三││1│60│││││四七│││││├─┼───────────────┼──────────────┼────┼───┼────┼───┤│2│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六三E二0七一五九─二0七一││1│4│││││六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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