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6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六九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貳張均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張,因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一一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一一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四年一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洪珮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鍾淑美┌─────────────────────────────────────────────────────────────┐│附表: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六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伊弘實業股份有限│台灣中小企業銀│二○一三─七│陸萬伍仟壹佰元│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AQ0一六九八七││││公司 洪玉娟 │行大昌分行││││五││├─┼────────┼───────┼─────────┼────────┼───────────┼────────┼──┤│2│伊弘實業股份有限│台灣中小企業銀│二○一三─七│肆萬捌仟捌佰貳拾│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AQ0一六九八四││││公司洪玉娟│行大昌分行││伍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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