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56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565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曾意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壹仟壹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且成立,約定自民國95年4月起、分80期、年利率百分之0、每月10日以新臺幣6,011元向債權人清償債務至全數清償為止。詎料,債務人未依債務協商約定履行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之約定,債務人未依協議書約定為清償時,債權人就未償還之債務餘額按比例計算後,回復原契約利率及條件進行請求,債務人亦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經查,原契約為信貸契約1(借款金額新臺幣10萬元,占債務協商19.5%)及信貸契約2(借款金額新臺幣20萬元,占債務協商38.9%),信貸契約3(借款金額新臺幣23萬元,占債務協商41.6%)併此敘明。
二.債務人於民國94年3月29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10萬元,利息按固定利率百分之12.88計息,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6年7月29日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78,040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經債權人屢屢催討未果,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據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又債務人於民國94年3月29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30萬元,利息按固定利率百分之12.88計息,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6年7月29日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156,093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經債權人屢屢催討未果,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據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四.債務人於民國94年3月28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30萬元,利息按固定利率百分之9.99計息,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6年8月3日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166,989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經債權人屢屢催討未果,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據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565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曾意真│自民國9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78040││7月30日起│││││元│││││├──┼───┼─────┼──────┼──────┼───────┤│002│新臺幣│曾意真│自民國9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156093││7月30日起│││││元│││││├──┼───┼─────┼──────┼──────┼───────┤│003│新臺幣│曾意真│自民國9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9.99%│││166989││8月4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曾意真│自民國96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78040││8月30日起││者,按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2│新臺幣│曾意真│自民國96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156093││8月30日起││者,按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3│新臺幣│曾意真│自民國96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166989││9月4日起││者,按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