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緝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緝字第19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偕敏秀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偕敏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偕敏秀因被告甲○○涉嫌偽造文書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繳納現金後,已免除被告羈押之事實,有本院93年刑保字第486號刑事保證金收據附卷可稽。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高偉文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