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326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理人 盧姿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弘全機械有限公司何敏章何佳懋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弘全機械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9年4月14日解散,請提出弘全機械有限公司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弘全機械有限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附其解散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債務人弘全機械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何敏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何佳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依授信約定書第16條第1款約定,於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債務人之通知函及回執。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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