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3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3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323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林涵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萬肆仟壹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貳拾貳萬參仟捌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捌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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