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533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宋振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貳萬肆仟貳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玖萬伍仟貳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總額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