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11號聲請人 林嶝灃 相對人 林貴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林貴英(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林嶝灃(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林貴英之監護人。
指定 羅富權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林貴英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貴英為聲請人林嶝灃之母,相對人自民國84年8月5日因罹患重度精神分裂症,雖延醫診治但不見起色,已無法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為此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等語,並提出戶籍 謄本 、身心障礙手冊等件為證。
三、本院依職權囑託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鑑定林貴英之心神狀況,業經該院法官在鑑定人即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玉里榮民醫院精神科醫師胡宗明前訊問相對人,審驗相對人之心神狀況。訊問時,相對人對法官訊問內容均無回應。另據該院函覆之鑑定意見略以:「⑴林員罹患精神分裂症,目前仍有明顯殘餘精神病症狀,自我照顧的能力不佳,其職業功能、社會功能及認知功能明顯退化。⑵心理衡鑑結果顯示,林員的精神症狀仍存,言談及思考鬆散、混亂,缺乏現實感與病識感,難以進行有效溝通,基本生活亦需旁人督促、協助;相較於同教育程度及年齡的受測者,個案在知能篩檢測驗上的整體得分落於嚴重受損範圍;金錢管理方面,個案在辨識現行貨幣上有明顯困難,亦無基本數字概念。⑶綜合上述推論,評估林員目前無法自行處理財務及相關生活事務。林員對於一般事務的認知理解,無法做出合理及正確的判斷。亦即因精神障礙,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等語,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2月21日筆錄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玉里榮民醫院102年3月20日玉醫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堪認相對人因精神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宣告相對人林貴英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四、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五、本件相對人林貴英既經為監護宣告,已如前述,自應為其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本院審酌相對人配偶 羅絲財 及長子 羅榮盛 均已歿,現存子女有聲請人林嶝灃、羅富權、 羅永良 、 羅秀蘭 ,其中羅秀蘭為中度精神障礙者,現於新北市新店區之宏慈療養院療養,相對人平常事務均由聲請人處理,經聲請人與羅富權、羅永良商議後推派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羅富權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此業據聲請人及羅富權、羅永良到庭 陳明 在卷(見本院102年4月29日筆錄),並有戶籍謄本、宏慈療養院診斷證明書、同意書1紙在卷可稽,因認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羅富權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裁定如
主文第2、3項所示。末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林嶝灃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林貴英之財產,應會同羅富權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併此指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家事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書記官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