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525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訴訟代理人 謝明璇 債務人謝嶺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貳仟壹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叁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