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八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偽造文書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於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漢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大千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