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嘉交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4號原告 劉紹光
許正忠
SRIUTAMI(中文 阿咪 ,印尼籍)被告 湯家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嘉交簡字第109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劉紹光、許正忠、SRIUTAMI(中文阿咪)對本院111年度嘉交簡字第1098號,被告湯家宇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陳威憲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