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18號聲請人 吳世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黃佑怡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11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1台灣銀行斗六分行 王素鑾 台灣銀行斗六分行94年11月11日16,956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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