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六簡字第2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六簡字第2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六簡字第27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光陽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7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論罪,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書記官林雅菁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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