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90號原告 官俊榮 被告吳育興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7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