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33號原告 謝其 和被告 謝發貴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分割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以原告主張就上開土地應有部分乘以土地面積再乘以公告現值計算結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923,349元(計算式:
土地面積2,787.80㎡×公告土地現值36,533元/㎡×原告權利範圍1/2=50,923,34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0,1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書記官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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