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抗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411號
102年度聲字第156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兼法定代理人 謝諒 獲公示送達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件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即聲請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正抗告人即聲請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及其法定代理人謝諒獲簽名或蓋章之抗告狀及聲請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及聲請。
抗告人即聲請人謝諒獲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正抗告人即聲請人謝諒獲簽名或蓋章之抗告狀及聲請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及聲請。
理由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定有明文。查抗告人即聲請人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101年9月20日所為之101年度重訴字第388號第一審裁定,於101年10月3日提出抗告,同時聲請訴訟救助。但抗告人即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均未在抗告狀及聲請狀簽名或蓋章,依首揭規定說明,其提起抗告、聲請,書狀程式尚有未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限抗告人即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書記官林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