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279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吳幸昆
柯珮珺
被 告 吳家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原告基於保險法第53條規定與債權讓與法律關係,
受讓訴外人 黃瑞秋 對於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後,
對被告提起訴訟,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1條第1
項前段、第21條規定,侵權行為地法院與被告住所地法院俱
有管轄權。而查被告住所地在花蓮縣○○鄉○○村○○○街
○○號2樓之2,所涉侵權行為地則係新竹縣竹北市○○○路東
一段北上交流道入口,均非屬本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侵權行為地之
管轄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書記官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