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3年度屏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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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補字第281號
原 告 傅鐘蘭亭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良群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
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
9條第1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
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