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勞小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小字第121號
原   告  封庭婕
一、上原告因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銀宇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705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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