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81號原告磐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鴻裕 訴訟代理人林 昱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梧特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5,4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梧特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碩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