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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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64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許立正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向本院聲請依督促程序對被告即債務人 蔡淑鈴 、 蔡嘉揚 、 蔡瓊慧 、 蔡維特 、 楊貴娘 即 蔡楊貴娘 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682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該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7,
5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989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1,4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韓靜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