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4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4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452號聲請人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二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7月1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書記官陳鳳怡┌──────────────────────────────────────────────────────┐│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45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南亞技術學院 陳建智台灣土地銀行中壢分│95年4月26日│捌仟捌佰貳拾元│AZC二三六三一│││1││行│││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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