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5號原告 陳秋鳳 訴訟代理人 劉嵐 律師被告 黃永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原案號為112年度交簡字第72號,後改分為112年度審交易字第3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356號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茲因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於本院上開刑事案件調查時,已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有筆錄及刑事答辯二狀在卷可參,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賴建旭法官姚億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