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上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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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簡上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簡上字第16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胡際昌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102年度審簡字第1156號,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顧正德
法官古瑞君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