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6243號異議人萬益環保有限公司(原名萬芳汽車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兆揚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9日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9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業於111年11月15日送達於異議人公司登記址,並由受僱人代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本件異議人於同年12月13日始提出異議,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戳可憑,依首開規定,顯逾法定不變期間,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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