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255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五承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訴字第437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發還陳五承。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五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遭查扣如附件所示之物,因該案業已判決確定,爰聲請發還上開物品予聲請人等語。
二、按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應即發還;扣押物若無留存必要,應以法院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亦得請求發還保管,刑事訴訟法第317條前段、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項明文規定。
三、經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扣押在案(保號111年度綠保字第346號)。該案嗣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437號判決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民國111年11月1日確定在案,有扣押物品清單、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本院審酌附表所列扣押物未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且與本案不具關連性,未經本案判決宣告沒收,尚無留存必要,聲請人聲請發還,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虹翔
法官張敏玲法官陳冠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附表:
品項數量備註手機2支⑴iPhone8:IMEZ000000000000000號⑵iPhone6S:IMEZ000000000000000號保號:111年度綠保字第3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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