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5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25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都市更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258號原告 蕭金一 上列原告因都市更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認為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之都市計畫違法,而直接損害、因適用而損害或在可預見之時間內將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依本章規定,以核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次按前條訴訟,專屬都市計畫區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8條第1項、第237條之1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觀之原告起訴狀內容為聲請廢棄新北市惠國市場都市更新案(下稱系爭都更案),並主張系爭都更案違反憲法第15條及第8條規定。準此,本件行政訴訟應適用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並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本件系爭都更案所在地係在新北市新店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9條規定,專屬都市計畫區所在地之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子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含抗告理由,應表明原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書記官藍儒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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