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168號原告北新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陸奕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國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書記官蘇莞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