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婚字第96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 律師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6月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書記官王少玲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婚字第96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 律師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6月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