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06號聲請人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與被告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費用。查本件應徵費用為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仲裁法第53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02條第1項)。茲依仲裁法第53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莊珮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書記官吳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