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47號原告 陳心瑀
陳心姵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陳慧玲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戴仲懋 律師被告 吳苼蘴
吳宗懋明亮消毒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9月2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書記官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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