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85號聲請人 王春源 相對人 王戊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壹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規定即明。
二、查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本院110年度新簡字第113號民事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二分之一。前述事實,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民事卷宗查核無誤。而與聲請人提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書、繳費單據核對後,計得本件之訴訟費用共為新臺幣3,435元(詳「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且均已由聲請人預納。則依前述民事判決主文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計算,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即相對人應給付予聲請人者,確定為1,717元(計算式:3,435元×1/2≒1,7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爰依前開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後,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項目金額備註裁判費1,000元聲請人於109年12月3日預納。戶籍謄本費用15元聲請人於110年1月8日預納。地政規費20元聲請人於110年1月7日預納。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1,600元聲請人於110年4月30日預納。800元聲請人於110年8月2日預納合計3,4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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