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317號原告 連于慧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 律師被告 謝碧琴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3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蘇昌澤法官李昭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盈均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