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6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2月6日以96年度補字第30號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2月8日送達原告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在卷可佐,依上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勝
法官林恒祺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書記官許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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